君山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索引號 | 43060018112/2021-2003814 | 發布機構 | 君山區人民政府 | 文 號 | 無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開日期 | 2021-08-18 09:52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三、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采用包括當面提交、郵寄、信函、數據電文(電子郵件、傳真、在線平臺)在內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申請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五、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能當場予以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遇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在延長20個工作日內答復,并把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五)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依法依規辦理)
七、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務院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體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環保、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各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