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索引號 | 43060018112/2021-2003810 | 發布機構 | 君山區人民政府 | 文 號 | 無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開日期 | 2021-10-26 09:48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本制度所稱政府機關是指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政府機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政府機關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主動公開應當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范圍
(一)主動公開的主要內容有:
1.涉及公眾利益調整的事項;
2.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事項;
(二)政府機關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內容: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重點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
(一)君山區政府門戶網站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網上查閱點。
(二)區檔案館、區圖書館、區政務服務中心以及各行政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上門查閱點,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眾索取信息,各鎮、街道在便民服務中心、社區等場所設置相應的政府信息查閱點。
(三)各類新聞發布會以及黨報、政府公報、廣播、電視、其它互聯網政務媒體等作為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政府機關應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遲在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政府機關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政府機關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 政府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具體事項,并在媒體上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