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君山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號 | 43061000/2015-1174468 | 發布機構 | 君山區政府 | 文 號 | 無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開日期 | 2015-07-31 10:15 | 公開范圍 | 全部公開 |
JSDR-2015-01002
各鎮(辦事處)、場,區直各單位:
《君山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抓好貫徹落實。
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3日
君山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2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需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以及“誰制定、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機關必須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作為工作責任目標和崗位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職責為:
(一)維護、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
(五)統計、報送政府信息公開數據;
(六)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撤銷、分立、合并的,由承擔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行政機關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檔案部門的,依照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九條凡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運用行政權力辦理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除涉密事項外,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都要主動公開。
(一)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把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和最容易產生不正之風、滋生腐敗的問題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
(一)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四)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結果;
(十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凡需社會周知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或網絡、電視等媒介向社會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機關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開:
(一)通過政務公開欄、宣傳資料和《辦事指南》公開;
(二)通過民主評議會、征求意見會、質詢聽證會公開;
(三)運用電子屏幕、手機報、政府網站公開;
(四)通過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站點、辦事窗口等形式公開;
(五)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主動公開的信息其內容發生變化的,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更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創新公開方式,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對經常性的工作固定公開,對階段性的工作定期公開,對臨時性的工作隨時公開。
第十三條對事關全局的重要事項、公眾普遍關注的有關事項,應當實行決策前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公開,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期限內。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四章 組織與領導
第十五條區政府成立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和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署辦公,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六條各鎮(辦)場、區直各單位應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配備專職人員,具體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七條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政務公開辦主抓,各鎮(辦)場、區直各部門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必須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加強內部監督管理,認真組織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確保公開工作有效開展。
第十九條區政務公開辦將根據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對各行政機關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調研性檢查;
(二)隨機抽查、暗訪;
(三)召開座談會、匯報會和個別了解;
(四)查閱政務公開資料;
(五)問卷調查;
(六)組織檢查組全面檢查、督查。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屬單位實施本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員進行專項視察、檢查和評議,應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發放征求意見書,舉行座談會等形式,收集群眾意見,保證監督渠道暢通。對于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研究,限時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入全區年終綜合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研究,認真編輯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四條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參考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15年7月23日